真理大學推廣教育教師遴聘辦法
民國101年10月25日第2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12月17日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真理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進修推廣部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頒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資格且具該課程相關授課經驗。
二、未具上述資格者,應具本校人事室訂定「真理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
三、其他具特殊專長者,提請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認定。
前項教師之聘任應以本校具相關專長之教師為優先。
第三條 採學期制,一學期一聘,是否繼續聘任開課,係以學員學習需求調查結果及學員滿意程度為依據。教師之教學評量成績若低於3.0分時即不再續聘。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進修推廣部教師,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除聘約: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八、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曾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經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
第五條 進修推廣部教師之遴聘,應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報呈校長核定後,由進修推廣部發聘。
第六條 本辦法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