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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進修推廣部

真理大學推廣教育教師遴聘辦法

民國101年10月25日第2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12月17日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真理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進修推廣部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頒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資格且具該課程相關授課經驗。

  二、未具上述資格者,應具本校人事室訂定「真理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

  三、其他具特殊專長者,提請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認定。

前項教師之聘任應以本校具相關專長之教師為優先。

第三條 採學期制,一學期一聘,是否繼續聘任開課,係以學員學習需求調查結果及學員滿意程度為依據。教師之教學評量成績若低於3.0分時即不再續聘。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進修推廣部教師,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除聘約: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八、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曾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經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

第五條 進修推廣部教師之遴聘,應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報呈校長核定後,由進修推廣部發聘。

第六條 本辦法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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