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實施辦法
民國101年12月27日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三次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1月7日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響應政府推動社會教育,並配合社會需求,特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提供在職人員與社會人士充實與提昇其專業能力之機會,以落實終身學習目標。
第三條、招生班別:研究所學分班、學士學分班
第四條、招生對象:
一、研究所學分班: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者。
二、學士學分班:公、私立高中、職畢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第五條、推廣教育部每學年度所開設學分班課程均須經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第六條、師資條件: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為原則。
第七條、修讀學分: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學分至多以修十八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學分至多以修九學分為原則;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十八小時。
第八條、招生人數:學士程度學分班每班以不超過五十人,並以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得招收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人數:大學部原學系修讀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原學系修讀人數超過六十人,隨班附讀人數以原學系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研究所原所修讀人數在二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二十人,原所修讀人數超過二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所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
第九條、學分班不授與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需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第十條、學分抵免:依本校相關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上課地點:依招生簡章規範。
第十二條、收費標準:依當年度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定標準收費。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