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97年3月28日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1月9日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6月14日98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9年6月21日98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6月21日98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10月25日第2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1月12日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推廣教育,特依教育部頒「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與「大學推廣教育計劃審查要點」,訂定「真理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兩類。
第三條 學分班、非學分班得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等方式,學分班、非學分班各班次開班計畫表免報部,境外教學學分班應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並於開班三個月前將開班計畫書及開班計畫表,應報教育部核定外,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
第四條 推廣教育業務推展必要時,得設置地區性推廣教育分部,其設置地點應符合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五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資格,及專業技術人員任用資格;非學分班之師資得視實際需要,由實務專家擔任之。
第六條 學分班選修學分無學籍,不須經入學考試,凡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大學者,得選修大學部學分;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碩士班者,得選修碩士班學分。
第七條 辦理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因情況特殊,符合教育部規定者,其學員得隨大學一般系所隨班附讀。
第八條 各班次辦理招生,除委辦及建教合作班次外,應符合公開、公平原則。招生簡章中應註明本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第九條 推廣教育班次名稱應於開班一個月前登錄於學校網站,以供各界查詢;其於境外開設者,並應註明教育部核准日期文號。
第十條 學分班選修事宜如下:
一、選修碩士班者每學期至多修習九學分為原則;選修大學部者,每學期至多修習十八學分為原則。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退學者,應依下列標準退費:(以進修推廣教育中心招生簡章開班時間為依據)。
(一)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在開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 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或特殊因素持有證明者,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修滿大學部八十學分,得申請大學部學分證明書及結業證明書。修滿碩士班規定學分,得申請碩士班學分證明書及結業證明書。
第十一條 學分班選修學員修滿達二年制專科畢業學分者,並取得學分證明書及結業證明書,依教育部及本校招生相關規定,得參加本校系所入學考試。
第十二條 學員經錄取為正取生或進修生者,所修學分得依本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修讀大學規定之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以上者,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三條 本校得視社會實際需要,開辦非學分班之推廣課程,學員修讀期滿,得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
第十四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鐘點費以專班開班人數十二人(含)以上,核發四個半月鐘點費,寒暑假開班,核發十八週鐘點費,非學分班鐘點費依實際開班時數核發鐘點費,上開人數不足時專簽核定辦理。
第十五條 辦理推廣教育應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依據真理大學進修推廣部組織章程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推廣教育經費之收支,依教育部規定及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