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教育學分班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實施辦法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劃審查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獲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者,可申請修習本校碩士學分班。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或具有同等學歷者,可申請修習本校學士學分班。
第三條 申請修習碩士學分班者,每學期不得超過九學分,學士學分班不得超過十八學分,其所修習學分經正式入學取得學籍後,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由各系所酌予抵免。
第四條 正式取得學籍之學生入學後,依學位授與辦法取得正式學位。
第五條 在本校所修習的學分,如欲申請本校建立國際合作關係的國外大學正式攻讀學位時,國外大學可承認此學分,以縮短修業年限,提早取得學位。
第六條 每學期所修科目之費用,除特殊科目另有規定者外,悉比照推廣教育收費標準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準同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