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台北校區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真理大學台北校區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運用及維護本校校園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原則
一、 以不妨礙學校正常活動之進行為原則。
二、 借用之場地,以該場地之固有設備為範圍。申請時,請附上具體說明,經核准後,始得使用場地。
三、 經核准借用場地,不得逕行轉讓,違者立即停止場地使用權。
四、 場地管理單位應負責場地借出前之管制、擴音、冷氣(空調)、水電、照明供應、維護秩序、安全、清潔等工作。
五、 場地之佈置、接待、記錄、錄音(影)等事項,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六、 借用單位應負維護秩序、清潔、安全及環境復歸之責。
七、 借用單位所舉辦之活動內容與申請之活動內容不符時,立即停止場地使用權。
八、 借用單位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或擅用電器設備,以免發生危險或損壞。(如辦理展覽或其他活動,須大量用電時,經核准後,應自接專線並支付電費)
九、 借用單位應愛護設備,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天花板…等,如有損壞設備之情事,須負賠償責任。
十、 借用單位自行佈置物品、器材,於活動結束後,須自行拆收運離現場,並負責場地清潔及復原。
十一、 借用單位使用不得超過晚上十點,如必須延長時,應先行知會場地管理單位;經同意後,再行使用,並按本校收費標準加收費用。
十二、 借用單位於借用時段,如發生空襲、地震、火災等意外事件,由借用單位負責指導該集會活動人員疏散,採取安全、避難措施。
十三、 車輛入校應事先申請核准,並依規定停放。
十四、 使用期間應接受場地管理單位人員指導。
第三條 借用手續
一、 校內行政、學術單位借用場地,可逕向場地管理單位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場地。
二、 校內學生社團借用應先向課外活動組申請,再至場地管理單位登記場地,經核准後,始得使用場地。
三、 校外單位(含個人)借用場地,由本校負責之專人接洽辦理借用申請手續,經核准並繳交相關費用後,始得使用場地。
四、 校外單位借用場地最遲須於十天前提出申請。
第四條 收費原則
一、 各場地收費標準如下:
1. 台北校區場地租借價目表(附件一)。
2. 台北校區音樂場地租借價目表(附件二)。
3. 台北校區大禮拜堂租借價目表(附件三)。
4. 台北校區運動場館租借價目表(附件四)。
5. 台北校區三H學苑住宿價目表(附件五)。
二、 校內單位及學生團體借用場地,舉辦有關業務、學術、講(研)習、會議展覽等活動,未自行收取費用,亦無上級相關單位支助經費者,免收費用。其他各式場地借用,應按前項價目表繳交費用。
三、 借用場地如須增加借用其他器材設備時,應依規定繳付費用。
四、 非上班時段借用場地,須額外加收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費用,每人每小時200元;該費用直接支付給當日值班人員,不另行開立學校收據。
五、 特殊租借案得專簽,經校長核准後辦理。
第五條 校外借用單位因故無法於預定時間使用場地時,應於三日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校方負責單位,得申請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九十,否則視同放棄使用權,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發生不可
抗力因素時,得申請延期或全額退費。
第六條 借用單位於借用場地使用完畢後,經現場管理單位檢查場地器材等設備,確定無毀損後,予以簽證確認。
借用單位對場地設備如有損壞之情事時,須負責損壞賠償或回復原狀。限期內支付相關維修費用。
第七條 場地租借收入之百分之五回饋給場地管理單位、百分之十回饋給進修推廣部,用以維護各場館與人力,並適時檢討及修正。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